特殊教育的意涵與目的
換言之:即「帶好每位學生」並不放棄任何一位學生,
任何人都應該享有
接受符合其能力發展的受教權(科貴美,民87)。
接受符合其能力發展的受教權(科貴美,民87)。
所謂特殊教育
即是以各類特殊兒童為對象的一種教育措施,
即是以各類特殊兒童為對象的一種教育措施,
且「特殊教育法」第一條即說明特殊教育目的
是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
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
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
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增進服務社會的能力」。
融合教育增進服務社會的能力」。
融合教育是目前國際思潮的主流,
亦即是回歸主流的概念,
也就是將特殊兒童
回歸到普通班的「正常社會」學習。
回歸到普通班的「正常社會」學習。
強調的是和諧性的融合,
係指從接納→關懷→包容→互學對方優點
→適當糾正彼此的缺點→融合,
→適當糾正彼此的缺點→融合,
培養兒童健全人格,使其能力得以充分發展,
日後得以各發揮所長,亦能相互扶持
(鄭昭雄,民88)。
(鄭昭雄,民88)。
此種教育方式的優點
即讓特殊兒童即早與一般兒童接觸,學習社會化,
即讓特殊兒童即早與一般兒童接觸,學習社會化,
值得一提的是:
並非每一位特殊兒童都適合接受融合教育,
並非每一位特殊兒童都適合接受融合教育,
也並非每一位普通班老師都適合教導特殊兒童。
實務上,特殊兒童被安置在普通班內,
有許多運氣的成分在內,
有許多運氣的成分在內,
有的學生被安置在熱忱、細心、
負責及專業的導師班上,
負責及專業的導師班上,
受到包容與照顧,
在快樂中學習與成長;
在快樂中學習與成長;
也有的特殊兒童被安置在冷漠、忽視,
甚至於排斥的級任導師班級中,
其境遇是可想而知的。
其境遇是可想而知的。
此外,在融合之時設備、
無障礙環境等均需有配套措施,
無障礙環境等均需有配套措施,
否則特殊兒童仍然無法接受品質良好的教育。
個別化轉銜計畫
所謂個別化轉銜計畫(Individualized Transition Program,簡稱 I.T.P.)
係指執行一項
讓身心障礙學生離開現在的學習環境,
讓身心障礙學生離開現在的學習環境,
做好準備進入上一級學校或就業的計畫,
包括各種適當的介入與提供的訓練,
可協助學生
從學校進入上一級學校或職業生活的適應。
從學校進入上一級學校或職業生活的適應。
1. 普通班教師的反對:
國內外研究指出國小教師
對融合教育之態度偏向支持,
但真正願意接受融合班級的意願低落,
這也是理想與現實面的考量。
這也是理想與現實面的考量。
2. 特殊教育教師的顧慮:
特殊教師對本身的角色定位問題,
特殊教師對本身的角色定位問題,
特殊教師與普通班教師的專業知能相衝突,
往往會造成溝通協商的困擾。
往往會造成溝通協商的困擾。
3.學校行政體系的支持:
研究指出融合教育的困擾
是學校對於融合教育相關的措施並不瞭解支持,
是學校對於融合教育相關的措施並不瞭解支持,
造成了學校推動上的困難。
4.
家長的顧慮:
家長的顧慮:
身心障礙者家長擔心子女能否受到適當的教育,
在愉快的學習環境中成長,
在愉快的學習環境中成長,
相對的,
普通班家長亦會顧慮
教師是否因為特殊學生而忽視了教學的品質。
普通班家長亦會顧慮
教師是否因為特殊學生而忽視了教學的品質。
5.學生的顧慮:
國內外許多研究中指出,
普通班學生對於
身心障礙學生的接納態度並不一致,
普通班學生對於
身心障礙學生的接納態度並不一致,
且會因為障礙的類型與程度有所不同,
而身心障礙者
亦會擔心自己是否受歧視或學業是否跟得上的顧慮(Lieberman,1992)。
亦會擔心自己是否受歧視或學業是否跟得上的顧慮(Lieberman,1992)。
6.個別化教育計劃的落實問題:
Baker 和 Zigmond (1995)研究指出,
Baker 和 Zigmond (1995)研究指出,
許多普通班教師
並未為班級中身心障礙學設計個別化教學方案,
並未為班級中身心障礙學設計個別化教學方案,
亦未採個別化的補救教學。
7. 相關專業的服務問題:
融合教育一直強調
需要一個專業團隊的資源輔導系統,
需要一個專業團隊的資源輔導系統,
但在整個運作下亦可能產生以下的問題:
專業團隊是否能即時的支援;
專業團隊中是否有明確的權責;
是否能適當的整合意見;
是否能適當的整合意見;
是否有長期性的
負責專業團隊的意見、執行、評估與追蹤
( 胡永崇,民90)。
負責專業團隊的意見、執行、評估與追蹤
( 胡永崇,民90)。
8.教學職責的承擔風險:
對於融合教育的權責劃分不清楚,
對於融合教育的權責劃分不清楚,
普通教師與特殊教師之間的合作,
教師與學校行政人員的溝通等事宜。
若沒有提供適當的協助,教師與學校行政人員的溝通等事宜。
這些學生極容易成為教室中的「 客人」。
所以,普通班教師應做到:
1.致力於適應學生的個別需要:
當學生在某方面偏離常態時,
教師應採取變通的、彈性的、適應的、
給予特別注意的措施。
給予特別注意的措施。
唯有教師注意到學生個別的需要,
特殊教育才算真正落實。
特殊教育才算真正落實。
2.評量學生學業能力及其障礙:
雖然學校輔導人員及
特殊班老師會給予學生實施標準化測驗,
特殊班老師會給予學生實施標準化測驗,
仍要求每位老師
都能評量學生在教室內之行為表現,
都能評量學生在教室內之行為表現,
教師要能真正地說出
該生會做什麼、不會做什麼。
該生會做什麼、不會做什麼。
3. 多重評量:雖然學生受到評量,
被認定為疑似特殊兒童,
被認定為疑似特殊兒童,
教師仍應請各類專業人員再加以評量,
予以確認,並在普通班上做各類調適措施,
使之能在普通班學習。
予以確認,並在普通班上做各類調適措施,
使之能在普通班學習。
若仍然失敗,才轉入特殊班。
4.參加特殊兒童鑑定會議:
對特殊兒童的鑑定,要組成鑑定小組,
對特殊兒童的鑑定,要組成鑑定小組,
其成員包括心理學家、醫生、社工,
教師宜做好準備,
共同參加特殊兒童鑑定會議。
共同參加特殊兒童鑑定會議。
5.參與撰寫個別化教育方案(IEP):
為自己的學生撰寫IEP時,
為自己的學生撰寫IEP時,
要與學生家長及其他老師開會
共同研商教導該生的方案,
共同研商教導該生的方案,
俾使符合學生的學習需要。
6.與家長或監護人溝通:
教師要把學生的學習問題、
安置狀況、進步情形,
教師要把學生的學習問題、
安置狀況、進步情形,
設法和家長或監護人溝通,
取得有關學生狀況的共同了解。
取得有關學生狀況的共同了解。
7.與專業人員合作:
無論在鑑定或增進特殊學生能力的服務上,
教師都不宜置身事外,
教師不但要和各種專業人員合作,
心理學家、諮商人員、
物理治療師及各種專業人員,
都倚賴老師對學生能力及缺陷的了解,
作為評量處置的依據。
教育的最高境界是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欲達此理想就得實施個別化教學,
不應該只考慮老師教什麼,學生就學什麼,
而也應該考慮學生需要什麼,老師來教什麼。
也就是說針對學生個別發展階段的需要
實施的教育才能真正受用。
希望每個老師都具有教導特殊學生的能力,
而非將特殊學生丟給特殊教育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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