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3日 星期二

從特教法談身心障礙者權益

林惠芳



我國特殊教育法自民國七十三年公布以來,

在歷經多次的修法後,

目前特殊教育的安置形態愈來愈多元。



除了回應回歸主流的價值,

增加了資源教室的協助外,

在醫院並有為中途因病治療失學者,

設立特殊教育班級;

針對在普通班級安置者,

提供特殊學習輔助也漸漸開展。



服務的對象也從領有手冊的明顯的身心障礙者,

擴大到學習障礙,融合教育的思潮也吹向臺灣來,

有愈來愈多的特殊需要學生,

融合在普通學校的就學環境中。



在現行的特殊教育法中,

保障了地區都有主責特殊教育的專責單位,

也成立了鑑定及就學委員會,

確認學生的學習需要與安置形態。

學前教育的實施提供了部分的療育補助,

轉銜服務的倡議使得入學的準備更加充分。



此外,家長有權利對孩子的教育計畫提出看法,

也可以參與學校的公共事務,

對於上學不便者,也開始提供交通服務,

種種措施,都較過去更為落實。



綜觀來看雖然有這些的進展,

不過目前仍有許多執行不夠落實的地方,

以及法規定義不明確之處,

像是特殊教育理念價值的更迭所帶來的改變;

多元的特殊需要在城鄉之間,

卻有不一樣的差別對待,

且有愈來愈明顯的現象,

仍令家長們備感挫折。



另外,特殊教育預算的成長,

始終趕不上需要的成長,

法規的落實速度也趕不上訂定的速度。

教師權益意識的抬頭,

也凸顯了教育長期勞逸不均的現象;

由於教師支持系統不足,

嚴重影響教育品質的呈現,

而個別化教育與班級課程之間的協調,

也考驗著教師的教學執行。



其他問題還包括,

家長知的權利未被重視的結果,

造成助力未達而阻力顯現的局面。

受限人事行政局人力精減的影響,

使特殊教育所需要的其他相關人力及助理人力,

無法配合需求來訂定;

尤其特殊學校學生障礙程度愈來愈加重,

但相關的人力及環境配套卻無法及時回應,

造成教師及家長困擾日益嚴重。



特殊教育法每階段的修法,

都帶動了對學生更多權益

(教育、生活、社區參與權等)的維護與保障,

但是無可避免的是,

即使修了法也沒有辦法十全十美的解決所有的問題,

因此服務的普及性、服務能不能貼近需要,

能不能有更充足的資源來滿足所需,

都將是一直存在的挑戰,而對這些現象的不滿,

可望成為帶動改進發展的原動力。



期盼相關學者、行政官員、學校、教師、家長、

關心特殊教育議題的社會大眾,都能相互激勵,

成為特殊教育發展的重要推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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