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瑛如(新竹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教授)
教育權是每個國民受保護的基本生存權益之一,
而特殊教育的推展則為一個國家經濟進步的指標。
身為特教教師,長期面對弱勢團體,
深切感受到特殊教育常被一般大眾視為無經濟效益,
被社會所漠視。
因為再怎麼教,孩子進步的潛能似乎有限。
由於不受重視,間接侵犯了特殊孩子的受教權益,
或是基本教育態度轉為同情與憐憫,
而未能考量教育的基本目的為期待孩子成為一個幸福的人。
所謂「幸福」,須符合至少以下三要點:
(1)可控制自己想控制的生活事項:
例如教導智障與多障者生活自理能力;
訓練注意力缺陷過動症者有效控制自己的注意力等。
(2)能做好或睿智的決定:
能有足夠知能做足以受到社會肯定,
並且自己能心安執行的決定。
(3)能對所下的決定負責:
對所做的決定願意負責且能負責。
用一個通俗的例子來說,
就如我們一般人想買一件物品時,
有能力讓自己去看各類型物品
(控制自己想控制的生活事項),
有足夠知能判斷物品的好壞與適合與否
(能做好或睿智的決定),
決定要買後能有足夠財力負荷
(能對所下的決定負責),
這是一種「幸福」的感覺。
但若中間缺了任何一個環節,
可能都會讓我們覺得幸福感降低。
對特殊孩子而言,
藉由特殊教育所習得的知能,
使其能在社會中得到接納與尊重,
過有尊嚴的生活或是能適性發展,
才是符合人權保護需求的幸福生活。
近幾年來,隨著臺灣經濟成長速度趨緩,
特殊教育經費的成長也無形中受到限制,
過往認為特殊教育是浪費而應優先撙節的想法又慢慢升起。
然而大家或許不知,
資優教育是特教的一環,
目的是有系統的培育資賦優異學生,
但有些學習障礙者則是屬於智力正常的偏才,
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美國前總統雷根、
演員湯姆克魯斯等都屬這類人;
對偏才型的學生,
如果能好好教育,放對位置,就會是人才,
但如果放錯位置,則可能看起來一無是處,
並會對社會造成大妨礙。
以智障學生而言,
暫且不論人權保護及《憲法》所保障的教育權概念,
筆者也認為,他們是屬於教育經濟學裡邊際效益很高的一群。
因為把智障的孩子教到可以獨立生活,
則照顧他的大人可以脫離他去工作,
就算用最低工資每月近新臺幣一萬六千元計算,
二十年下來,
也可以為社會創造好幾百萬的經濟效益,
還不算他的父母婚姻可能因有教育支持系統而得以維持,
或是他的正常手足可以在正常環境成長,
不因身障手足影響未來家庭生活等邊際效益。
同樣的道理,我們要花錢教育情緒障礙兒童,
還是要日後將錢花在監獄、療養院及各類受害者補助上?
若就金錢花費的邊際效益而言,
當然是用在教育上的事先預防與養成,
會比事後盡人事的彌補要高得多。
近年來,由於政府財政日益困難,
使得特殊教育相關政策的推動也更顯得艱辛,
例如早期療育支持系統的資源越來越少,
針對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孩子增設資源班也越來越困難,
缺乏經費成立輔導情障孩子的整合平臺,
國小輔導室未能有專任輔導教師編制,
讓孩子可以從小有好的輔導系統支持……。
教育政策的缺失可能要十年後才看得到,
現在在特殊教育上減少投資,
也要等我們未來被龐大的福利預算壓垮及社會付出高昂成本時,
才會痛自悔悟;然而,
特殊孩子的人權保障及原本可能的幸福卻已一去不再回。
記得有一年母親節,
我看到過動兒媽媽拿著政府單位致贈的康乃馨,
卻流著眼淚說:
「我寧願政府把所有買康乃馨的錢聚集起來,
用在可以幫助過動兒度過學習困境的政策上。」
美麗的康乃馨很快會凋謝,而孩子的困境卻會永遠存在。
孩子的成長不能等,在政府大力呼籲改善治安的同時,
是否該深思:
有好的經濟才能有好治安,
而要有好經濟必須有好的教育。
在高呼人權立國的同時,
我們必須對特殊教育投注更多心力與經費,
有更明確的短中長期目標,
將經費用在刀口上,
才能真正保護特殊孩子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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