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31日 星期三

情緒障礙的類型



情緒障礙涵蓋情緒及行為等多方面的困難問題,

要給予明確分類確非易事,分類也只是一種相對性的區分,

重要的是要仔細探究問題所在及原因,

並給予必要的處理或轉介治療,並提供教育相關服務。

就其表現的行為特徵,情緒障礙大略可分為

內向性行為(internalizing behaviors)和

外向性行為(externalizing behaviors)的問題。



偏內向性的問題,如害羞、退怯、自卑、焦慮、

恐懼、躲避群體(離群索居)、哀傷、憂鬱、

冷漠、過度敏感等;



偏外向性的問題如反抗、攻擊、破壞、過動、

暴躁、譴責、侵犯財物、及違規行為等問題

(coleman, 1996; Perterson, 1961)。



教育部於第二次全國特殊兒童普查時,

區分其為下列五類(林幸台,民81):



1.人際關係問題:

無法與同學或教師建立並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

經常與同學打架、發生口角、攻擊老師、濫發脾氣、

不與同學來往、任意指責或批評同學等。



2.行為規範問題:

違規犯過或反社會的行為,如無故遲到、缺席、逃學、

說謊、偷竊、易怒、破壞行為、考試作弊、

不守規定或傷害別人等。



3.憂鬱情緒問題:

經常出現不快樂或沮喪的情緒,

如對活動不感興趣、傷害自己、愁眉苦臉、悲觀、

對自己的事漠不關心、情緒低潮或畏縮等。



4.焦慮情緒問題:

因過度焦慮而導致身體明顯的不適應症狀、

恐懼反應或強迫性行為,

如容易緊張、亂動、易因焦慮引起生理反應

(嘔吐、頭昏)、

坐立不安、重覆同一動作、情緒激動、

動作過度誇張、過度恐懼反應等。



5.偏畸習癖:

如經常吸吮姆指、咬指甲、作異性打扮、

沉迷色情書刊影片、吸食藥物、強力膠、

嗜異味物品、煙癮或過分偏食等。



民國87年教育部頒的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

對嚴重情緒障礙的界定,

依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

(1)精神性疾患、

(2)情感性疾患、

(3)畏懼性疾患、

(4)焦慮性疾患、

(5)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6)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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