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31日 星期三
情緒障礙的類型
情緒障礙涵蓋情緒及行為等多方面的困難問題,
要給予明確分類確非易事,分類也只是一種相對性的區分,
重要的是要仔細探究問題所在及原因,
並給予必要的處理或轉介治療,並提供教育相關服務。
就其表現的行為特徵,情緒障礙大略可分為
內向性行為(internalizing behaviors)和
外向性行為(externalizing behaviors)的問題。
偏內向性的問題,如害羞、退怯、自卑、焦慮、
恐懼、躲避群體(離群索居)、哀傷、憂鬱、
冷漠、過度敏感等;
偏外向性的問題如反抗、攻擊、破壞、過動、
暴躁、譴責、侵犯財物、及違規行為等問題
(coleman, 1996; Perterson, 1961)。
教育部於第二次全國特殊兒童普查時,
區分其為下列五類(林幸台,民81):
1.人際關係問題:
無法與同學或教師建立並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
經常與同學打架、發生口角、攻擊老師、濫發脾氣、
不與同學來往、任意指責或批評同學等。
2.行為規範問題:
違規犯過或反社會的行為,如無故遲到、缺席、逃學、
說謊、偷竊、易怒、破壞行為、考試作弊、
不守規定或傷害別人等。
3.憂鬱情緒問題:
經常出現不快樂或沮喪的情緒,
如對活動不感興趣、傷害自己、愁眉苦臉、悲觀、
對自己的事漠不關心、情緒低潮或畏縮等。
4.焦慮情緒問題:
因過度焦慮而導致身體明顯的不適應症狀、
恐懼反應或強迫性行為,
如容易緊張、亂動、易因焦慮引起生理反應
(嘔吐、頭昏)、
坐立不安、重覆同一動作、情緒激動、
動作過度誇張、過度恐懼反應等。
5.偏畸習癖:
如經常吸吮姆指、咬指甲、作異性打扮、
沉迷色情書刊影片、吸食藥物、強力膠、
嗜異味物品、煙癮或過分偏食等。
民國87年教育部頒的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
對嚴重情緒障礙的界定,
依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
(1)精神性疾患、
(2)情感性疾患、
(3)畏懼性疾患、
(4)焦慮性疾患、
(5)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6)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