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百鍊/專訪
黃穎峰指出,政府忽視自閉症患者的權益,
如國民健康局將糖尿病等疾病都各自列為單獨組別,
而自閉症則只列在婦幼科的疾病中,
且96年修法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更明列從民國101年後,
自閉症列入心智障礙行列,
「自閉症」一詞將從法律名詞中消失,
對於自閉症患者未來爭取權益更有阻礙。
殘障是誰的事?稱為殘障者有什麼不好?為什麼要改稱為「身心障礙者」?台灣到底有多少「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有那些類別?為什麼要分等級?怎麼跟他們相處?認識身心障礙者,大概要從這些問題開始! 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公佈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簡稱身保法),以「身心障礙者」取代「殘障者」,一則是要突顯「障礙」可以是來自「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也可能是來自「社會的限制」;再則是要擴大殘障福利的適用範圍,讓一些確實有醫療、教育、福利等需求的人,可以納入被照顧的範圍內。本單元資料,主要由中華民國智障家長總會、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學習障礙協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內政部等團體和單位提供(民國96年起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採納ICF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為判別依據,並自民國101年起開始實施以ICF編碼方式換取身心障礙證明,相關資料請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
ICF之8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為判別依據,重新建構身心障礙之認定指標。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1.上述8大類的分類法已經被96年7月8日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條文,依同法第107條的但書,第5條將在公布後5年(101年7月8日)才會施行。2.未來自閉症在身障法中如何分類,必需等到依同法第6條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身心障礙鑑定基準」條文出爐才能確定。(第6條也是在公布後5年才會施行)3.另外98年10月23日三讀通過的特殊教育法(待總統公布後才會生效),仍然將自閉症單獨列為1類。
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這項健康分類系統經過世界衛生組織九年的修訂協調,終於在2001年5月22日批准了國際通用的版本。ICF分類修正自1980年發展的「國際機能損傷、身心功能障礙與殘障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簡稱ICIDH)與1997年發展的「國際機能損傷、活動與參與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Activities and Participation,簡稱ICIDH-2)。ICF分類系統提供了統一的框架,對組成健康要件的功能性狀態與失能程度進行分類。功能性狀態與失能程度,可視為是個體的健康狀況、環境背景因素與個人因素之間的複雜互動關係。一個人的健康圖像,是由「其所處的生活世界」中的許多因素與面向組合而成。ICF主張這些因素與面向組成了一種互動性的動態過程,並非線性或靜態的。另外,ICF允許透過評估的方式來判斷障礙程度,但它並不是一項測量工具。不論一個人的健康狀況如何,ICF分類系統都能適用。ICF以中性字眼來描述醫學病因,關注於個體的功能性狀態,而非病症或疾患。另外,ICF是一套考量到跨文化、年齡與性別變項的健康分類工具,這使ICF分類系統適合在不同的人口背景下操作。ICF分類系統補充了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第十版(ICD-10)的不足,因為ICD中只包含了疾病診斷與健康條件的資訊,卻沒有功能性狀態的描述。ICD與ICF目前是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分類家族(WHO-FIC)中的核心分類系統。ICF分類主要由下列幾項概念組成:• 身體功能(body functioning,代碼b) • 身體構造(body structure,代碼s) • 活動與參與(activity and participation,代碼d) • 環境因素(environment factor,代碼e)與個人因素(personal factor)
名詞定義• 身體功能(b):身體系統的生理、心理功能。 • 身體構造(s):身體的解剖部位,如:肢體、器官組織和其組成單位。 • 活動與參與(d):活動是指可由單獨的個人執行之工作或任務;參與是指存在有兩人以上的生活情境之參與。 • 環境因素(e):與人們日常生活和居住相關之自然、社會和態度的環境。
使用ICF的好處使用ICF,對服務對象與健康專業人員都有好處。對服務對象的主要好處在於, ICF取代了以往只關心個人的醫學診斷結果,整合了個人健康狀態在醫學與社會方面的觀點,並且把一個人其生活世界的所有層面(發展、參與、環境…等)都表現在ICF分類當中。雖然診斷對於定義疾病原因、決定醫療處遇來說相當重要,但功能性狀態的侷限,往往才是用來規劃或執行適當處遇的最佳資訊(Lollar & Simeonsson, 2005)。一旦復健小組意識到服務對象每天所需的日常活動參與,便能利用ICF策劃出解決問題的先後順序。以復健治療師為例,他需觀察服務對象是如何進行每天的活動,並將服務對象的功能性狀態記錄下來。這項紀錄資訊可用來確定個人能力能被如何改善、以及環境能被如何改善以促進個人表現的程度(Bornman,2004)。例如:教導聾啞兒童手語,將有助於有效互動的進行,並增加與家庭之間的參與。ICF不僅可使用在復健治療上,也能使用在與其他醫療學科、醫院、政府健康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與政策制定者之間的交流(Stucki, Ewert, & Cieza, 2002)。所有項目都有明確且清楚的定義描述,能清晰並簡單地應用於實際的日常生活評估當中(Üstün, Chatterji, Bickenbach, Kostanjsek, & Schneider, 2003)。使用ICF統一且標準化的語言與架構,對不同領域群體之間的溝通有所幫助。
ICF與臨床科學的關聯瞭解疾病如何影響一個人功能性狀態的運作,能為長期失能或患有慢性病症的對象規劃出更好的服務、處遇與復健(Hemmingson & Jonsson, 2005)。目前的ICF創建出對個體健康形成全面性概況的整合瞭解,取代了單純著眼於個體健康狀況的作法。使用ICF帶來的影響,包括了:強調個體的自主性力量、以干預介入的方式來提高個體的能力,協助他們更廣泛地參與社會,也同時考慮環境與個人因素造成的可能阻礙(Bornman, 2004)。限定值(Qualifiers):ICF限定值"可能是將標準環境中的臨床狀態,轉換為每天日常生活功能性狀態的最好說明"(Reed et al., 2005)。限定值能夠使所有團隊的成員量化出問題的程度。若沒有限定值的運用,ICF的編碼(code)項目也會失去原有的意義。限定值能夠使所有團隊的成員量化出問題的程度。在ICF限定值當中,損傷(Impairment)、限制(Limitation)與侷限(Restriction)的程度,分作五級:• 0 (完全沒問題;0-4%):問題出現的頻率低於5%的時間。 • 1 (有輕微問題;5-24%):在30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低於25%的時間,且該程度是當事者能忍受的情況。 • 2 (有中度問題;25-49%):在30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低於50%的時間,且該程度偶爾干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 3 (有嚴重問題;50-95%):在30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高於50%的時間,且該程度經常干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 4 (完全有問題;96-100%):在30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高於95%的時間,且該程度完全乾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環境因素的限定值,則是界定出負面與正面影響的量尺,意思是量化環境造成的阻礙或促進的程度(WHO, 2001)。環境因素的限定值也可用來描述處遇介入後的改善成效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孩童與青少年版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孩童與青少年版(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for Children and Youth,簡稱ICF-CY)以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ICF)的概念架構作為基礎,採用ICF的架構與類別,但ICF-CY擴大了ICF的範圍,並增加ICF中沒有的附加細節,以統一與標準化的語言,記錄嬰幼兒、孩童與青少年在身體功能、構造與其相關環境因素的活動限制(Activity limitations)與參與侷限(Participation Restrictions)。ICF-CY是針對出生至18歲以內的孩童與青少年,它能幫助醫生、教育人員、研究人員、行政人員、政策制定者與父母們,為孩童與青少年記錄對其促進成長、健康和發展相當重要的特徵。孩童的成長與發展,是構成ICF-CY其鑑定與適用內容的核心議題,包含了發展中孩童的認知、語言、遊戲、性格與行為的特質。簡介ICF-CY「國際功能分類系統- 兒童及青少年版」之環境因素 台灣大學醫學院物理治療學系暨研究所 廖華芳 「國際功能分類 - 兒童及青少年版」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 Children and Youth Version ,簡稱 ICF-CY )乃因應兒童發展之特性,由 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提出的「國際功能分類系統」(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 ICF )修正而來;如幼兒主要之生活活動是遊戲、學前教育,嬰幼兒有天生之特性或氣質,嬰幼兒會藉由主動有目的的感覺去進行認知活動等,因而 ICF-CY 增加 125 新的位碼,如參與遊戲( d880 )等。
ICF 與 ICF-CY 架構相同, 強調健康狀況是疾病、參與、個人和環境間的交互作用而來,而兒童之發展狀況常被視為健康狀況, 目前國內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未對環境因素有所著墨。然而,兒童在發展過程中會受環境影響很多。環境因素會對 ICF-CY 中活動 與參與影響很大,也就是說,一樣的疾病嚴重度,環境中有利因子多,個案功能就會較高,反之,妨礙因子多,個案功能就會較低。 過去幾十年來,許多研究已証實家庭環境對兒童早期發展的重要性,狼童就是顯著的例子;因此早期介入若未加入家庭環境與參與之元素,則其成效有限。 因此,本文主要目的是簡介 ICF-C Y 家庭環境因素相關議題。 在 ICF 中,定義環境因素是 ” 由人們生活和人們從事生活的自然、社會和態度環境所構成,有利或障礙由當事人觀點。 ” ICF-CY 每一個位碼前均有一個英文字母,其中「e」代表環境 。除第一級位碼外,臨床與研究通常使用環境因素至第二級位碼。編碼系統之快速查詢可於下述網站之瀏覽系統輸入關鍵字查詢。
(http://www3.who.int/icf/icftemplate.cfm) ICF-CY 中環境因素 (e) 包括物理性、社會性及價值觀等因素,其5個第一級位碼分別為, e1 :用品和技術; e2 :自然環境和為環境; e3 :支持與關係; e4 :態度; e5 :服務、體制和政策。家庭環境包含社會及物理環境, e1 屬物理環境, e3 與 e4 屬社會環境;如 e310 代表 教育用的用品和技術, 表一介紹與幼兒發展較有相關之家庭二級位碼之介紹,希望藉此讓大家對 ICF-CY 環境因素有初步概念,並於發展遲緩兒童之早期評估、評量、與介入處理過程中,涵括家庭環境面向。 環境因素包括物理性的、社會性的以及社會價值觀等。
行政院衛生署「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推動計畫」分區說明會─臺北場為配合政府推廣新制身心障礙鑑定,並與世界接軌,將採用世界衛生組織(WHO)所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有鑑於此,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臺北醫學大學團隊辦理「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推動計畫」說明會,並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進行演講,藉由說明會,使醫事人員了解ICF的精神。主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承辦單位:臺北醫學大學執行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歡迎有興趣之醫師、護理、社工及醫事人員踴躍報名參加,請填妥報名表後,E-mail或傳真至(02)2248-0577,並來電確認(02)2249-0088 ext 1604。陳伯鑫:m508095012@tmu.edu.tw劉彥青:anneliu@tmu.edu.tw報名截止日期:98年10月30日,如有疑問,請洽復健醫學部,(02)2249-0088分機1604日期:98年11月06日(星期五) 8:00~12:0098年11月11日(星期三) 8:00~17:00地點:雙和醫院13樓國際會議廳 (台北縣中和市中正路291號)簡章及報名方式如附檔所示。
謝謝大家的資料提供我已整理大略輪廓應該是拿走-對我們實際幫助不大的資源給予--我們實質需要的協助
殘障是誰的事?稱為殘障者有什麼不好?為什麼要改稱為「身心障礙
回覆刪除者」?台灣到底有多少「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有那些類別?為什
麼要分等級?怎麼跟他們相處?認識身心障礙者,大概要從這些問題開始!
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公佈的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簡稱身保法),
以「身心障礙者」取代「殘障者」,
一則是要突顯「障礙」
可以是來自「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
也可能是來自「社會的限制」;
再則是要擴大殘障福利的適用範圍,
讓一些確實有醫療、教育、福利等需求的人,
可以納入被照顧的範圍內。
本單元資料,
主要由中華民國智障家長總會、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中華民國學習障礙協會、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內政部等團體和單位提供
(民國96年起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採納ICF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為判別依據,
並自民國101年起開始實施
以ICF編碼方式換取身心障礙證明,
相關資料請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
ICF之8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為判別依據,
回覆刪除重新建構身心障礙之認定指標。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1.上述8大類的分類法已經被96年7月8日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條
回覆刪除文,依同法第107條的但書,第5條將在公布後5年(101年7月8日)才會施行。
2.未來自閉症在身障法中如何分類,必需等到依同法第6條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的「身心障礙鑑定基準」條文出爐才能確定。(第6條也是在公布後5年才會施行)
3.另外98年10月23日三讀通過的特殊教育法(待總統公布後才會生效),仍然將
自閉症單獨列為1類。
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回覆刪除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這項健康分類系統
經過世界衛生組織九年的修訂協調,終於在2001年5月22日批准了國際
通用的版本。ICF分類修正自1980年發展的「國際機能損傷、身心功能
障礙與殘障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簡稱ICIDH)與1997年發展的「國際機
能損傷、活動與參與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Activities and Participation,簡稱ICIDH-2)。ICF分
類系統提供了統一的框架,對組成健康要件的功能性狀態與失能程度進
行分類。
功能性狀態與失能程度,可視為是個體的健康狀況、環境背景因素與個
人因素之間的複雜互動關係。一個人的健康圖像,是由「其所處的生活
世界」中的許多因素與面向組合而成。ICF主張這些因素與面向組成了一
種互動性的動態過程,並非線性或靜態的。另外,ICF允許透過評估的方
式來判斷障礙程度,但它並不是一項測量工具。
不論一個人的健康狀況如何,ICF分類系統都能適用。ICF以中性字眼來
描述醫學病因,關注於個體的功能性狀態,而非病症或疾患。另外,ICF
是一套考量到跨文化、年齡與性別變項的健康分類工具,這使ICF分類系
統適合在不同的人口背景下操作。
ICF分類系統補充了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第
十版(ICD-10)的不足,因為ICD中只包含了疾病診斷與健康條件的資
訊,卻沒有功能性狀態的描述。ICD與ICF目前是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分類
家族(WHO-FIC)中的核心分類系統。
ICF分類主要由下列幾項概念組成:
• 身體功能(body functioning,代碼b)
• 身體構造(body structure,代碼s)
• 活動與參與(activity and participation,代碼d)
• 環境因素(environment factor,代碼e)與個人因素
(personal factor)
名詞定義
回覆刪除• 身體功能(b):身體系統的生理、心理功能。
• 身體構造(s):身體的解剖部位,如:肢體、器官組織和其組
成單位。
• 活動與參與(d):活動是指可由單獨的個人執行之工作或任
務;參與是指存在有兩人以上的生活情境之參與。
• 環境因素(e):與人們日常生活和居住相關之自然、社會和態
度的環境。
使用ICF的好處
回覆刪除使用ICF,對服務對象與健康專業人員都有好處。對服務對象的主要好處
在於, ICF取代了以往只關心個人的醫學診斷結果,整合了個人健康狀態
在醫學與社會方面的觀點,並且把一個人其生活世界的所有層面(發展、
參與、環境…等)都表現在ICF分類當中。雖然診斷對於定義疾病原因、
決定醫療處遇來說相當重要,但功能性狀態的侷限,往往才是用來規劃
或執行適當處遇的最佳資訊(Lollar & Simeonsson, 2005)。一旦復健
小組意識到服務對象每天所需的日常活動參與,便能利用ICF策劃出解決
問題的先後順序。
以復健治療師為例,他需觀察服務對象是如何進行每天的活動,並將服
務對象的功能性狀態記錄下來。這項紀錄資訊可用來確定個人能力能被
如何改善、以及環境能被如何改善以促進個人表現的程度(Bornman,
2004)。例如:教導聾啞兒童手語,將有助於有效互動的進行,並增加與
家庭之間的參與。
ICF不僅可使用在復健治療上,也能使用在與其他醫療學科、醫院、政府
健康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與政策制定者之間的交流(Stucki, Ewert, &
Cieza, 2002)。所有項目都有明確且清楚的定義描述,能清晰並簡單地
應用於實際的日常生活評估當中(Üstün, Chatterji, Bickenbach,
Kostanjsek, & Schneider, 2003)。使用ICF統一且標準化的語言與架
構,對不同領域群體之間的溝通有所幫助。
ICF與臨床科學的關聯
回覆刪除瞭解疾病如何影響一個人功能性狀態的運作,能為長期失能或患有慢性
病症的對象規劃出更好的服務、處遇與復健(Hemmingson & Jonsson,
2005)。目前的ICF創建出對個體健康形成全面性概況的整合瞭解,取代
了單純著眼於個體健康狀況的作法。使用ICF帶來的影響,包括了:強調
個體的自主性力量、以干預介入的方式來提高個體的能力,協助他們更
廣泛地參與社會,也同時考慮環境與個人因素造成的可能阻礙
(Bornman, 2004)。限定值(Qualifiers):ICF限定值"可能是將標準環
境中的臨床狀態,轉換為每天日常生活功能性狀態的最好說明"(Reed
et al., 2005)。限定值能夠使所有團隊的成員量化出問題的程度。若沒
有限定值的運用,ICF的編碼(code)項目也會失去原有的意義。限定值
能夠使所有團隊的成員量化出問題的程度。在ICF限定值當中,損傷
(Impairment)、限制(Limitation)與侷限(Restriction)的程度,分作五
級:
• 0 (完全沒問題;0-4%):問題出現的頻率低於5%的時間。
• 1 (有輕微問題;5-24%):在30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低
於25%的時間,且該程度是當事者能忍受的情況。
• 2 (有中度問題;25-49%):在30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
低於50%的時間,且該程度偶爾干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 3 (有嚴重問題;50-95%):在30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
高於50%的時間,且該程度經常干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 4 (完全有問題;96-100%):在30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
高於95%的時間,且該程度完全乾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環境因素的限定值,則是界定出負面與正面影響的量尺,意思是量化環
境造成的阻礙或促進的程度(WHO, 2001)。環境因素的限定值也可用來
描述處遇介入後的改善成效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孩童與青少年版
回覆刪除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孩童與青少年版(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for Children
and Youth,簡稱ICF-CY)以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ICF)的概念
架構作為基礎,採用ICF的架構與類別,但ICF-CY擴大了ICF的範圍,
並增加ICF中沒有的附加細節,以統一與標準化的語言,記錄嬰幼兒、孩
童與青少年在身體功能、構造與其相關環境因素的活動限制(Activity
limitations)與參與侷限(Participation Restrictions)。
ICF-CY是針對出生至18歲以內的孩童與青少年,它能幫助醫生、教育人
員、研究人員、行政人員、政策制定者與父母們,為孩童與青少年記錄
對其促進成長、健康和發展相當重要的特徵。孩童的成長與發展,是構
成ICF-CY其鑑定與適用內容的核心議題,包含了發展中孩童的認知、語
言、遊戲、性格與行為的特質。
簡介ICF-CY「國際功能分類系統- 兒童及青少年版」之環境因素
台灣大學醫學院物理治療學系暨研究所 廖華芳
「國際功能分類 - 兒童及青少年版」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 Children and Youth
Version ,簡稱 ICF-CY )乃因應兒童發展之特性,由 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提出的「國際功能分類系統」(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
ICF )修正而來;如幼兒主要之生活活動是遊戲、學前教育,嬰幼兒有
天生之特性或氣質,嬰幼兒會藉由主動有目的的感覺去進行認知活動
等,因而 ICF-CY 增加 125 新的位碼,如參與遊戲( d880 )等。
ICF 與 ICF-CY 架構相同, 強調健康狀況是疾病、參與、個人和環境間
回覆刪除的交互作用而來,而兒童之發展狀況常被視為健康狀況, 目前國內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未對環境因素有所著墨。然而,兒童在發
展過程中會受環境影響很多。環境因素會對 ICF-CY 中活動 與參與影響
很大,也就是說,一樣的疾病嚴重度,環境中有利因子多,個案功能就
會較高,反之,妨礙因子多,個案功能就會較低。 過去幾十年來,許多
研究已証實家庭環境對兒童早期發展的重要性,狼童就是顯著的例子;
因此早期介入若未加入家庭環境與參與之元素,則其成效有限。 因此,
本文主要目的是簡介 ICF-C Y 家庭環境因素相關議題。
在 ICF 中,定義環境因素是 ” 由人們生活和人們從事生活的自然、社
會和態度環境所構成,有利或障礙由當事人觀點。 ” ICF-CY 每一個位
碼前均有一個英文字母,其中「e」代表環境 。除第一級位碼外,臨床與
研究通常使用環境因素至第二級位碼。編碼系統之快速查詢可於下述網
站之瀏覽系統輸入關鍵字查詢。
(http://www3.who.int/icf/icftemplate.cfm) ICF-CY 中環境因素
回覆刪除(e) 包括物理性、社會性及價值觀等因素,其5個第一級位碼分別為,
e1 :用品和技術; e2 :自然環境和為環境; e3 :支持與關係;
e4 :態度; e5 :服務、體制和政策。家庭環境包含社會及物理環境,
e1 屬物理環境, e3 與 e4 屬社會環境;如 e310 代表 教育用的用品和
技術, 表一介紹與幼兒發展較有相關之家庭二級位碼之介紹,希望藉此
讓大家對 ICF-CY 環境因素有初步概念,並於發展遲緩兒童之早期評
估、評量、與介入處理過程中,涵括家庭環境面向。
環境因素包括物理性的、社會性的以及社會價值觀等。
行政院衛生署「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推動計畫」分區
回覆刪除說明會─臺北場
為配合政府推廣新制身心障礙鑑定,並與世界接軌,將採用世界衛生組
織(WHO)所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有鑑於此,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臺北醫學大學團隊辦理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推動計畫」說明會,並邀請相
關領域的專家學者進行演講,藉由說明會,使醫事人員了解ICF的精神。
主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承辦單位:臺北醫學大學
執行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
歡迎有興趣之醫師、護理、社工及醫事人員踴躍報名參加,請填妥報名
表後,E-mail或傳真至(02)2248-0577,並來電確認(02)2249-0088
ext 1604。
陳伯鑫:m508095012@tmu.edu.tw
劉彥青:anneliu@tmu.edu.tw
報名截止日期:98年10月30日,如有疑問,請洽復健醫學部,(02)
2249-0088分機1604
日期:
98年11月06日(星期五) 8:00~12:00
98年11月11日(星期三) 8:00~17:00
地點:
雙和醫院13樓國際會議廳 (台北縣中和市中正路291號)
簡章及報名方式如附檔所示。
謝謝大家的資料提供
回覆刪除我已整理大略輪廓
應該是拿走-
對我們實際幫助不大的資源
給予--我們實質需要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