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2日 星期日

ICF不會影響身心障礙者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



業於960711日 奉  總統公布,



由現行以16類疾病名稱分類的障礙類別,



改採世界衛生組識(WHO)所頒布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之



8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



詳如本法第5條規定,因本法第107條同時規定,



該第5條自公布後5年才開始實施,



則本法應自 民國101711日 (3年後)實施。





ICF的主要精神認為,



障礙是一種動態的表現,不是病症,而是功能,



視障礙者的執行程度;



換言之,



障礙者的能力可能改善,並非永遠不變的。



因此身心障礙目前的鑑定入口(申請手冊)階段



仍是依據不同專科醫生的臨床診斷及鑑定,



然而主要的目的是,



為了社會福利行政程序上



最終判定福利服務給付的重要依據;



再則我國的特殊教育體系,



除了依據特殊教育法所訂定的特教服務資格取得程序外,



亦認同本法。



故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學生



視為接受特教服務資格的絕對條件,



甚至是一種優先條件。倘若以ICF的概念執行,



以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的程序,



可能會較繁瑣且嚴謹,



即使經過醫療體系對於身體功能與結構評估之後,



在特殊教育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亦必須透過



觀察、形成性評量、檢視健康紀錄



以及標準化評量分析程序,



方能確定是否符合特殊教育者資格,



此亦是二者之差異。





ICF是評估的工具,並非用於鑑定,



依循身體功能結構及潛能……等,



作多重評估方式,再給予詳細的功能編碼,



其用意是針對改善長期困擾的「標籤」問題,此其一。


    醫界鑑定程序上產生偏誤的因素,此其二。





ICF評估其作法是取正面列舉,



取代過去負面方式來描述身體受限的情形。







易言之,目前只需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就可讓該類別障礙者享有各種服務資源的對象;



未來在ICF的模式下「對障礙的專業認定」



則認為不應過分依賴醫界診斷的結果,



而是要以教學應用的角度審視特教生的潛能表現。







又「身心障礙手冊」



絕對不能便宜行事成為特殊教育介入的標準,



反之,就是重新回歸特殊教育法規定中,



對於身障生的評量程序做全面的調整;



美其名是發現特教生的優勢能力作為教學介入的重點。





ICF八大類第一類為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以下簡稱心智功能障礙)



智障、自閉症、失智症、頑固癲癇……等,



均屬心智功能障礙。







ICF視「障礙」為動態的表現對個人執行功能的程度,



同時也考量情境對個人功能表現的影響,



因此對於障礙等級輕度的影響較大。







自閉症在認定上通常是較模糊,遑論亞斯伯格症者。



雖說並非將所有資源全取消,但相對的可想而知,



對亞斯伯格症影響甚鉅,



例如:亞斯伯格症的孩子多數在學的成績,



通常是優於一般普通正常孩子,



單就此點而論在未來的ICF模式下



就有可能取消亞斯伯格症於基測、學測加分的資格



ICF評估是取正面列舉),



其它如取消交通補助費……等。







事實上了解亞斯伯格症的醫、學界等專業人士亦相當明白,



倘若亞斯伯格症的障礙問題未能妥適處理,



相對衍生出來的問題,



甚至比ICF八大類中的任何一種障礙類別



所形成的問題更廣泛且嚴重,



這是不容莫視的。





現在制度下的背後,



總有強大深遠的立論及被社會各界認同的心理基礎,



才會透過立法程序,行諸社會,



目的亦是為了國家富強、人民健康幸福,



若現存的制度不適用而要修法實施,



並非摧枯拉朽般的容易,



因此3年後若要實施ICF的評估方式,



政府相關單位應要有更妥適且積極的配套方案



讓亞斯伯格症藉由此次的危機化為轉機。





家長們更應努力鞭策政府,



爭取民間相關單位的協助及醫、學界專業人士的支持,



為亞斯伯格症的孩子規劃完整的



就學、升學、就業……等一系列專業且多元的方案,



這是相當值得重視的議題,對亞斯伯格症而言,



乃是長久以來他們實質的需求,



讓亞斯伯格症的孩子都能接受適才適性的教育,



成功找到自己的落點並發揮潛能,創造自我的價值。



素如



2009.11.05

18 則留言:

  1. ICF之8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為判別依據,

    重新建構身心障礙之認定指標。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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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論一個人的健康狀況如何,ICF分類系統都能適用。

    ICF以中性字眼來

    描述醫學病因,

    關注於個體的功能性狀態,

    而非病症或疾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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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單元資料,

    主要由中華民國智障家長總會、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中華民國學習障礙協會、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內政部等團體和單位提供

    (民國96年起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採納ICF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為判別依據,

    並自民國101年起開始實施

    以ICF編碼方式換取身心障礙證明,

    相關資料請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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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要提醒所有家長:

    ICF允許透過評估的方式來判斷障礙程度,

    但它並不是一項測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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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ICF八大類第一類為「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以下簡稱心智功能障礙)

    智障、自閉症、失智症、頑固癲癇……等,(包括精神障礙)

    精障涵括在內,不知道以後AS有情緒行為問題時是否又被認為是精神病

    患?令我憂心!

    新的評估不以醫界為主,而是一個團隊,就算有醫生證明仍須經過教育鑑定

    安置,因此團隊的成員是否能深入了解AS很重要,

    從我孩子就醫的經驗,發現,本身醫界的醫生對AS看法就差異性很大!

    所以建議在北,中,南的說明會,希望都有家長參加代表,提出質疑,假

    如定案要在爭取可,能會困難許多,家長可以具體提出孩子特殊部分,例如

    我孩子雖然沒有ADHD,但是有學障的狀況,有足夠的個案才能說服鑑定團

    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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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以ICF的評估方式,就能改善長期困擾身障者,

    被貼「標籤」的問題,我則不認同。



    因就現今我國社會公民的基本素養尚未成熟之下,

    評心而論身障者很難避免落於

    被貼「標籤」及「異樣眼光」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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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贊成素如的想法.

    我個人也認為ICF八大身心功能障礙模糊掉『學障』部分,

    亞斯伯格症的孩子又或多或少有著複雜的學障.

    當孩子在學習上發生問題時,伴隨著而來的是憂鬱症及燥鬱症.

    如何讓我們的孩子能夠快樂上學、快樂學習減少社會問題是我們此次爭取的主軸。

    辦說明會說出我們自身的案例,讓相關單位重視我們的問題,

    藉著這次機會讓政府給與我們更適切的協助,也是一種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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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亞斯伯格症候群(Asperger syndrome,簡稱AS)

    現被視為是神經發展障礙的一種,

    歸類為自閉症 (Autistic Spectrum Disorder) 其中一類。

    視其為『沒有智能障礙的自閉症』。



    當然,關於亞斯伯格症候群的定義,也有各種不同的說法。

    亞斯伯格症候群與高功能自閉症相同與否,

    有些也併發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與學習障礙(LD)等。

    對這些有合併障礙者持有偏見,

    而將之歸結,稱呼為『廣泛性發展障礙(PDD)』

    與發展障礙的醫師也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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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認為問題不是出在'標籤",而是"標錯籤"

    很多人認為我們是一群只會替孩子爭取福利又難搞的人,

    但我們的孩子的確需要幫助是事實,

    讓別人知道我們的無力感源自何處及該如何幫助我們,

    是最急迫性也是政府著力最少的地方,

    這才是異樣眼光的源頭!

    對於亞斯柏格最大的幫助絕對不是加分,

    而是如何讓同儕了解彼此的不同,

    找出相同之處,彼此包容,才是融合教育最重要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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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民國87年教育部頒的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

    對嚴重情緒障礙的界定,

    依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

    (1)精神性疾患、

    (2)情感性疾患、

    (3)畏懼性疾患、

    (4)焦慮性疾患、

    (5)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6)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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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ICF的主要精神認為,

    障礙是一種動態的表現,不是病症,而是功能,

    視障礙者的執行程度;

    換言之,

    障礙者的能力可能改善,並非永遠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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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內政部衛生署(ICF)執行概況:

    97年~99年 8大類鑑定標準指標確定

    98年 推派出國學習ICF系統計畫

    98年6月~100年 辦理ICF鑑定說明會

    99年~101年 辦理ICF專業人員分區訓練計畫

    99年~101年 開辦ICF試辦計畫

    100~101年 辦理推廣宣導活動

    以上是我們政府做的準備嗎?真令人擔憂!



    法國2006年實施ICF當年度,新增八億七千五百萬歐元,

    約相當新台幣三百九十億元。

    反觀台灣,於2007年中跟隨著這股國際思潮,

    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改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但急著與國際接軌、

    狀似進步的法律卻無編列相對應的預算,

    導致在要做的事變多下(踩在需求的加法邏輯),

    還沒嚐到新法的好,就承受資源稀釋與錯置的憂苦。

    (以上引文來自愛盲基金會/李英琪)





    兩國執行方式相較之下,

    台灣為了與世界接軌而將改採「ICF」,

    若此改變是必要的,

    政府相關專業人士們是否思考過,

    在怎麼草率的準備之下執行,

    對身心障礙者而言,

    可獲得更好的幫助嗎?還是犧牲者呢?!

    更重要的關鍵是,

    此改變是『向前行』亦或『倒退嚕』?

    仍是迫切省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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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我單眼弱視 跑遍大醫院

    換到的一句話 你因為只有單眼弱視 不符合標準



    我現在是大學生 但每天都常常頭痛

    無法考駕照 不能騎車

    不知道該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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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這個法案的推行如果真的這樣做的話,那不就違反憲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及既得權

    的適用,還有其他相關的配套措施也都不見政府有所公開,而他們說的重新鑑定標準

    又與之前以取得資格時的標準並未一致感覺是很主觀的雖然說是有一個團體來審

    查,那全台的人有那麼多那是否他們也都能持同一標準來審核其標準,又或能否了解

    每個障別的需求?在一些自稱所謂的專家及所稱對身心障礙者有利的法律中是否有

    聽進真正身心障礙者的需要呢?又新法所需配合的相關預算可不是一筆小數目在台

    灣目前財政吃緊的同時有辦法編列的出來嗎?還是又只是官方說法的吃不到的大餅?

    自已的權力要靠自己保護不能總要別人來出聲吧!想想自己的權力被剝奪及新法一

    開始啟動對大家原本權益的影響,大家說說自己對這法律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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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轉載自由時報民國100年04月27日報導

    (圖:記者廖振輝/文:記者邱燕玲)

    身障鑑定新制 5月先試辦

    身心障礙鑑定新制明年7月上路,

    將現行單一醫師鑑定改為由專業團隊鑑定,

    將影響107萬名身心障礙者,

    身障團體昨希望政府能公開資訊,

    開放身障團體參與討論評鑑制度。



    內政部社會司長黃碧霞表示,

    今年5月先啟動一萬名身障者的試辦計畫,

    以重新鑑定與新申請鑑定為對象,

    作為明年實施「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的參考。



    殘障聯盟秘書長王幼玲指出,

    新制大家都未看到完整的內容,

    且未來這一萬名的試辦實驗,

    身障人士都無法參與觀察,

    問題『非常嚴重!』



    身障團體非常憂心新制資訊不夠透明,

    要求政府公開資訊,

    開放身障團體參與討論評鑑制度,

    並定期調查身障需求與台灣障礙環境,

    編列足額預算逐步改善。



    黃碧霞表示,新制上路後3年內、

    104年所有身障者將全面納入新制評估,

    且年度預算也已編列,

    並會爭取奢侈稅稅收用作社會福利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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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內政部社會司長黃碧霞表示,

    年度預算也已編列,

    是多少?令人非常質疑?為何不透明公開?

    今年5月要試辦了!

    到現在還說要『爭取』奢侈稅稅收作為社會福利用途,

    『爭取』,倘若未爭取到呢?

    簡直是拿身心障礙者來開玩笑嗎?

    政府是在辦兒戲嗎?





    法國2006年實施ICF當年度,新增八億七千五百萬歐元,

    約相當新台幣三百九十億元。

    反觀台灣,於2007年中跟隨著這股國際思潮,

    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改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但急著與國際接軌、

    狀似進步的法律卻無編列相對應的預算,

    導致在要做的事變多下(踩在需求的加法邏輯),

    還沒嚐到新法的好,就承受資源稀釋與錯置的憂苦。

    (上段引文來自愛盲基金會/李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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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ICF真的是為身心障礙找著想??有些人盜用他人名義來享受福利..而真正需要的人往往

    卻被忽視..政府寧可把金費推廣在婦幼.老人..等津貼....有誰注意到殘障這塊..??



    本人也是身心障礙者..小時候施打國家疫苗因醫生人為疏失而造成的殘障..這個錯誤誰

    要擔??難道只能自認倒楣??



    請問政府時失ICG..審核的範圍..是否真正庇護到殘障人士..為殘障爭取福利??還是藉

    以此意減少給予殘障人士的福利??真不知會用什麼角度和眼光來審合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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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我本身也是身障者(類別是罕見疾病)

    政府使用新法

    目前看來

    一堆過去是有資格申請的身障者

    在新法上路之後

    根本不能再有資格



    政府還說要照顧八大社會弱勢族群

    真的是有點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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