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點簡要概述如后:
1.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嚴重情緒障礙」改為「情緒行為障礙」,
因為原條文無法涵蓋ADHD
(是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俗稱過動兒),
且學童也可能有情緒問題或行為問題或兩者皆有的問題。
情緒行為障礙即可全部涵蓋。
2.第九條教育經費預算規定修正。
最後定案為4.5%,中央政府約增加五億特教預算。
3.第十四條:
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4.第二十五條:
將來每個縣市至少應設立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
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4.第二十五條:
將來每個縣市至少應設立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
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啟聰學校以招收聽障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障生為主。
5.第二十六條:
特殊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
6.第二十八條:
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邀請家長參與,
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參與。
7.第三十五條:
啟聰學校以招收聽障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障生為主。
5.第二十六條:
特殊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
6.第二十八條:
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邀請家長參與,
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參與。
7.第三十五條:
國民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採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及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8.第四十五條:
各校應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9.第四十六條:
學校家長會至少應有一位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為常務委員或委員。
10.第四十九條:
訂定行政命令及自治法規,應邀請同級教師及家長團體參與訂定。
資料來源:
陳節如委員國會辦公室整理
96年10月23日在立法院院會完成行政院提出的
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特教法)修正案
素如整理提供
巡迴輔導班及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8.第四十五條:
各校應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9.第四十六條:
學校家長會至少應有一位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為常務委員或委員。
10.第四十九條:
訂定行政命令及自治法規,應邀請同級教師及家長團體參與訂定。
資料來源:
陳節如委員國會辦公室整理
96年10月23日在立法院院會完成行政院提出的
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特教法)修正案
素如整理提供
特教法新舊條文對照表
回覆刪除http://www.edu.tw/news.aspx?news_sn=2827&pages=3
總統令
回覆刪除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9381號
茲修正特殊教育法,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教育部部長 吳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