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特教法)修正案



 






修正重點簡要概述如后:


1.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嚴重情緒障礙」改為「情緒行為障礙」,


因為原條文無法涵蓋ADHD

(是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俗稱過動兒),


且學童也可能有情緒問題或行為問題或兩者皆有的問題。

情緒行為障礙即可全部涵蓋。

2.第九條教育經費預算規定修正。



最後定案為4.5%,中央政府約增加五億特教預算。



3.第十四條:



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4.第二十五條:



將來每個縣市至少應設立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



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啟聰學校以招收聽障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障生為主。

5.第二十六條:



特殊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

6.第二十八條:



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邀請家長參與,


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參與。

7.第三十五條:





國民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採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及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8.第四十五條:



各校應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9.第四十六條:



學校家長會至少應有一位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為常務委員或委員。

10.第四十九條:



訂定行政命令及自治法規,應邀請同級教師及家長團體參與訂定。

資料來源:
陳節如委員國會辦公室整理


96年10月23日在立法院院會完成行政院提出的
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特教法)修正案

素如整理提供






2 則留言:

  1. 特教法新舊條文對照表

    http://www.edu.tw/news.aspx?news_sn=2827&page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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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總統令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9381號



    茲修正特殊教育法,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教育部部長 吳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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