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盲基金會/李英琪
因應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1年對障礙觀念的重新定義,
即建構了「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
至今已有六十多個國家陸續採用,
以下就參照其中法國實施ICF的經驗,
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政策具進步性,但得有預算相隨
法國於2005年初修改了國家對待身心障礙者的基礎法案(註1),
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公民權及社會參與、機會平等權益法」;
同時,隨法案也一併通過大筆新增預算:
2006年實施當年度,新增八億七千五百萬歐元,
約相當新台幣三百九十億元(註2)。
反觀台灣,於2007年中跟隨著這股國際思潮,
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但急著與國際接軌、狀似進步的法律卻無編列相對應 的預算,
導致在要做的事變多下(踩在需求的加法邏輯),
還沒嚐到新法的好,就承受資源稀釋與錯置的憂苦。
例如,評估本來是為了服務,
但新法保障對身心障礙 者的各項需求做評估的正當合法性,
卻在大餅不變下,恐反而吃掉了真正服務身障者的預算。
二、ICF不只是一套鑑定標準與評估工具
另外,這股外來的、重視人權的思潮,
也是ICF背後的精神:視身心障礙者為「完整的公民」。
身心障礙不是個人問題,而是一種人權與政治問題 (WHO,1999)!
結合了「以障礙者為主體」的服務使用者運動,
致力爭取與落實社會參與和機會平等的權益觀點。
這完全翻轉我們怎麼看待身心障礙者:
不 再是一群失能的受保護對象,而是一個個的行動者!
這不但改變了助人者/服務提供者角色,
以及與被助者/服務使用者的關係,
更影響身心障礙者如何自我看待 /決定/負責/發聲。
當然,做為助人領域的「行動者」--- 除了服務操作者,
也包括了制定政策者、執行政策者、
身心障礙者、照料身心障礙者的家人、
專家學者---是否了解ICF背後原來的精神,
完全影響著新法中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的內涵。
目前分別承辦身心障礙鑑定的衛生署
與
承辦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的內政部,
只關注在ICF的鑑定標準與評估工具,
並化為一個個零碎的一年一委的研究案
妄想 以具「防弊」功能的身障鑑定,
加上以「限於既有服務資源框架」、
以節省支出的減法邏輯做需求評估,
用國際統一的ICF編碼取代障別名稱,做為落實ICF!
等同形式化、空洞化引進ICF的身權法的進步性意義,
結果恐只會增加更多的行政成本。
三、處於障礙情境的公民要求社會融入的權利
從ICF的觀點:「每個人都可能有障礙」,
這新的障礙觀點典範揚棄了標示某一群人為身心障礙者,
從此,身心障礙者意味著,不再是「他們」,而是「你/我 /他」。
另,推行「無障礙環境」,更要談「通用設計」:
不再僅限於強調身障者需求的特殊化,
而開始思考如何在產品/服務/環境一 開始設計時,
就盡可能考量讓所有人都可以便利地使用。
公共空間與設備的設計、公共服務資源的提供,
都應該考慮到每一位公民。
在公民社會中,除了以上所舉的參政權、社會權外,
還有文化權:
每一個公民
不論是否有身心障礙都有權決定自己的價值觀,
做自己的生活計劃,
而社會允許他的公民有各種樣子,
尊重不同的表達方式。
再以身權法第廿三條為例
(此條不同於實施身障鑑定與需求評估
有五年後施行的緩衝條款),
要求醫院須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
(包括提供居家照護、復健 治療、輔具評估與使用、
生活重建、心理諮商服務等建議、
提供轉銜服務…等九項),
衛生署應落實這些對身心障礙者及家人的實質協助措施,
才能符合ICF的意 涵:
即不是僅在診斷治療身體功能與構造的損傷,
更要轉介或提供服務資源,
以協助功能損傷者減少其活動的限制與增進社會參與。
由上我們可以看到,
身心障礙定義從僅限於醫學模式,
已到加入了社會模式的架構,
因此,
協助重心從單一的、對「病患」的醫療照護,
轉變為多元的、對「功能損傷者」的社會融入。
促進身心障礙者的社會融入
不只是就醫、就學、就業、就養的個人生命階段議題,
也是社會、文化、政治與經濟上的議題。
實施ICF需要相當的政治、社會文化與財政條件,
因此,法國以十年內為期,
由地方政府與民間組織合作,
訂定地方整體計劃及預算,依期程逐一落實。
WHO在2001年公布ICF時,
法國考量其背後思潮為
「以障礙者為主體」的服務使用者運動,
故於2002年修正社衛及社工法,
開始推行「服務品質評 估」
要求助人機構內所有的社會工作/行動者
(除了狹義的社工、特教等專業人員,
也包括做行政的秘書、清潔打掃員)
都要自行訂定評估指標,進行自我評估與參與評估;
同時,協助組成機構服務的使用者/身障者的委員會,
讓機構全體工作者與服務使用者學習透過民主過程,
來共同參與決策。
反觀台灣,急著在五年內實施,
政府沒有足夠時間和民間組織及服務使用者對話,
在要求自己比先進國家還快、還有能力、還有人才與人力的壓力下,
還得有辦法在 不增加大幅預算下,要落實ICF與身權法,
因此可以預料只能形式化地
實現台灣版的身障者個別化與多元化服務,
且不會有公民權意識。
WHO說明ICF的實施 程度要看各國的條件(註3),
或許,我們應該不要急,走慢一點,
以求提出實在的、具整體性促進社會融合的計畫。
身心障礙觀念的變革也衝擊著助人專業養成教育、我們的角色功能。
告別一味強調專業協助、進行個別處遇,
要求身障者/個人去適應社會的照護角色,
換上重視身障者/個人與集體責任、進行社會行動,
倡議環境改造的政治角色。
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公民權及社會參與、機會平等權益法」;
同時,隨法案也一併通過大筆新增預算:
2006年實施當年度,新增八億七千五百萬歐元,
約相當新台幣三百九十億元(註2)。
反觀台灣,於2007年中跟隨著這股國際思潮,
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但急著與國際接軌、狀似進步的法律卻無編列相對應 的預算,
導致在要做的事變多下(踩在需求的加法邏輯),
還沒嚐到新法的好,就承受資源稀釋與錯置的憂苦。
例如,評估本來是為了服務,
但新法保障對身心障礙 者的各項需求做評估的正當合法性,
卻在大餅不變下,恐反而吃掉了真正服務身障者的預算。
二、ICF不只是一套鑑定標準與評估工具
另外,這股外來的、重視人權的思潮,
也是ICF背後的精神:視身心障礙者為「完整的公民」。
身心障礙不是個人問題,而是一種人權與政治問題 (WHO,1999)!
結合了「以障礙者為主體」的服務使用者運動,
致力爭取與落實社會參與和機會平等的權益觀點。
這完全翻轉我們怎麼看待身心障礙者:
不 再是一群失能的受保護對象,而是一個個的行動者!
這不但改變了助人者/服務提供者角色,
以及與被助者/服務使用者的關係,
更影響身心障礙者如何自我看待 /決定/負責/發聲。
當然,做為助人領域的「行動者」--- 除了服務操作者,
也包括了制定政策者、執行政策者、
身心障礙者、照料身心障礙者的家人、
專家學者---是否了解ICF背後原來的精神,
完全影響著新法中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的內涵。
目前分別承辦身心障礙鑑定的衛生署
與
承辦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的內政部,
只關注在ICF的鑑定標準與評估工具,
並化為一個個零碎的一年一委的研究案
妄想 以具「防弊」功能的身障鑑定,
加上以「限於既有服務資源框架」、
以節省支出的減法邏輯做需求評估,
用國際統一的ICF編碼取代障別名稱,做為落實ICF!
等同形式化、空洞化引進ICF的身權法的進步性意義,
結果恐只會增加更多的行政成本。
三、處於障礙情境的公民要求社會融入的權利
從ICF的觀點:「每個人都可能有障礙」,
這新的障礙觀點典範揚棄了標示某一群人為身心障礙者,
從此,身心障礙者意味著,不再是「他們」,而是「你/我 /他」。
另,推行「無障礙環境」,更要談「通用設計」:
不再僅限於強調身障者需求的特殊化,
而開始思考如何在產品/服務/環境一 開始設計時,
就盡可能考量讓所有人都可以便利地使用。
公共空間與設備的設計、公共服務資源的提供,
都應該考慮到每一位公民。
在公民社會中,除了以上所舉的參政權、社會權外,
還有文化權:
每一個公民
不論是否有身心障礙都有權決定自己的價值觀,
做自己的生活計劃,
而社會允許他的公民有各種樣子,
尊重不同的表達方式。
再以身權法第廿三條為例
(此條不同於實施身障鑑定與需求評估
有五年後施行的緩衝條款),
要求醫院須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
(包括提供居家照護、復健 治療、輔具評估與使用、
生活重建、心理諮商服務等建議、
提供轉銜服務…等九項),
衛生署應落實這些對身心障礙者及家人的實質協助措施,
才能符合ICF的意 涵:
即不是僅在診斷治療身體功能與構造的損傷,
更要轉介或提供服務資源,
以協助功能損傷者減少其活動的限制與增進社會參與。
由上我們可以看到,
身心障礙定義從僅限於醫學模式,
已到加入了社會模式的架構,
因此,
協助重心從單一的、對「病患」的醫療照護,
轉變為多元的、對「功能損傷者」的社會融入。
促進身心障礙者的社會融入
不只是就醫、就學、就業、就養的個人生命階段議題,
也是社會、文化、政治與經濟上的議題。
實施ICF需要相當的政治、社會文化與財政條件,
因此,法國以十年內為期,
由地方政府與民間組織合作,
訂定地方整體計劃及預算,依期程逐一落實。
WHO在2001年公布ICF時,
法國考量其背後思潮為
「以障礙者為主體」的服務使用者運動,
故於2002年修正社衛及社工法,
開始推行「服務品質評 估」
要求助人機構內所有的社會工作/行動者
(除了狹義的社工、特教等專業人員,
也包括做行政的秘書、清潔打掃員)
都要自行訂定評估指標,進行自我評估與參與評估;
同時,協助組成機構服務的使用者/身障者的委員會,
讓機構全體工作者與服務使用者學習透過民主過程,
來共同參與決策。
反觀台灣,急著在五年內實施,
政府沒有足夠時間和民間組織及服務使用者對話,
在要求自己比先進國家還快、還有能力、還有人才與人力的壓力下,
還得有辦法在 不增加大幅預算下,要落實ICF與身權法,
因此可以預料只能形式化地
實現台灣版的身障者個別化與多元化服務,
且不會有公民權意識。
WHO說明ICF的實施 程度要看各國的條件(註3),
或許,我們應該不要急,走慢一點,
以求提出實在的、具整體性促進社會融合的計畫。
身心障礙觀念的變革也衝擊著助人專業養成教育、我們的角色功能。
告別一味強調專業協助、進行個別處遇,
要求身障者/個人去適應社會的照護角色,
換上重視身障者/個人與集體責任、進行社會行動,
倡議環境改造的政治角色。
我身為社工專業人、身心障礙者家長、早期療育推手、
回覆刪除早療協會秘書長、
一個年過半百的公民等等多重身份的人
林美瑗
當我聽到
「ICF是反歧視、伸張人權和人人有權利追求幸福感的主張--」
這些話語時,我感動了,當下告訴自己:
ICF和我有關係了,
我要為身心障礙者的「幸福感」付諸行動了!
當我聽到李英琪研究員悠悠的說:
「ICF 的理想境界,
對障礙觀念的翻轉在台灣要落實,恐怕還得再 30 年」時!
心頭痛了一下!果真如此嗎?
台灣的社會福利和ICF不是要和世界「接軌」嗎?
難道只是說說而已?
只是專家學者5個研究案和幾場座談會就會擺平了嗎?
如果這一波ICF的浪潮
無法激起更多更多人士的關注和行動,
我想屆時已經70 好幾的我,
會茫然的問「天亮了嗎?到底天有沒有亮?」!
引文來自身心障礙E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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