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2日 星期日

引進ICF的身權法我們,社會工作者,準備好了嗎?




愛盲基金會/李英琪


因應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1年對障礙觀念的重新定義,


  即建構了「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


至今已有六十多個國家陸續採用,


以下就參照其中法國實施ICF的經驗,





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政策具進步性,但得有預算相隨


法國於2005年初修改了國家對待身心障礙者的基礎法案(註1),



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公民權及社會參與、機會平等權益法」;



同時,隨法案也一併通過大筆新增預算:

2006年實施當年度,新增八億七千五百萬歐元,

約相當新台幣三百九十億元(註2)。







反觀台灣,於2007年中跟隨著這股國際思潮,



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但急著與國際接軌、狀似進步的法律卻無編列相對應 的預算,



導致在要做的事變多下(踩在需求的加法邏輯),



還沒嚐到新法的好,就承受資源稀釋與錯置的憂苦。



例如,評估本來是為了服務,



但新法保障對身心障礙 者的各項需求做評估的正當合法性,



卻在大餅不變下,恐反而吃掉了真正服務身障者的預算。








二、ICF不只是一套鑑定標準與評估工具



另外,這股外來的、重視人權的思潮,



也是ICF背後的精神:視身心障礙者為「完整的公民」。



身心障礙不是個人問題,而是一種人權與政治問題 (WHO,1999)!



結合了「以障礙者為主體」的服務使用者運動,

致力爭取與落實社會參與和機會平等的權益觀點。



這完全翻轉我們怎麼看待身心障礙者:



不 再是一群失能的受保護對象,而是一個個的行動者!



這不但改變了助人者/服務提供者角色,

以及與被助者/服務使用者的關係,

更影響身心障礙者如何自我看待 /決定/負責/發聲。



當然,做為助人領域的「行動者」--- 除了服務操作者,



也包括了制定政策者、執行政策者、



身心障礙者、照料身心障礙者的家人、



專家學者---是否了解ICF背後原來的精神,



完全影響著新法中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的內涵。







目前分別承辦身心障礙鑑定的衛生署



承辦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的內政部,



只關注在ICF的鑑定標準與評估工具,



並化為一個個零碎的一年一委的研究案



妄想 以具「防弊」功能的身障鑑定,



加上以「限於既有服務資源框架」、



以節省支出的減法邏輯做需求評估,



用國際統一的ICF編碼取代障別名稱,做為落實ICF!



 等同形式化、空洞化引進ICF的身權法的進步性意義,

結果恐只會增加更多的行政成本。








三、處於障礙情境的公民要求社會融入的權利



從ICF的觀點:「每個人都可能有障礙」,



這新的障礙觀點典範揚棄了標示某一群人為身心障礙者,



從此,身心障礙者意味著,不再是「他們」,而是「你/我 /他」。





另,推行「無障礙環境」,更要談「通用設計」:

不再僅限於強調身障者需求的特殊化,

而開始思考如何在產品/服務/環境一 開始設計時,

就盡可能考量讓所有人都可以便利地使用。



公共空間與設備的設計、公共服務資源的提供,

都應該考慮到每一位公民。








在公民社會中,除了以上所舉的參政權、社會權外,



還有文化權:



每一個公民



不論是否有身心障礙都有權決定自己的價值觀,




做自己的生活計劃,



而社會允許他的公民有各種樣子,



尊重不同的表達方式。








再以身權法第廿三條為例

(此條不同於實施身障鑑定與需求評估

有五年後施行的緩衝條款),




要求醫院須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

(包括提供居家照護、復健 治療、輔具評估與使用、

生活重建、心理諮商服務等建議、

提供轉銜服務…等九項),




衛生署應落實這些對身心障礙者及家人的實質協助措施,



才能符合ICF的意 涵:



即不是僅在診斷治療身體功能與構造的損傷,



更要轉介或提供服務資源,



以協助功能損傷者減少其活動的限制與增進社會參與。







由上我們可以看到,



身心障礙定義從僅限於醫學模式,



已到加入了社會模式的架構,




因此,



協助重心從單一的、對「病患」的醫療照護,



轉變為多元的、對「功能損傷者」的社會融入。



促進身心障礙者的社會融入



不只是就醫、就學、就業、就養的個人生命階段議題,




也是社會、文化、政治與經濟上的議題。







實施ICF需要相當的政治、社會文化與財政條件,



因此,法國以十年內為期,



由地方政府與民間組織合作,




訂定地方整體計劃及預算,依期程逐一落實。



WHO在2001年公布ICF時,

法國考量其背後思潮為



「以障礙者為主體」的服務使用者運動,

故於2002年修正社衛及社工法,

開始推行「服務品質評 估」


要求助人機構內所有的社會工作/行動者



(除了狹義的社工、特教等專業人員,

也包括做行政的秘書、清潔打掃員)



都要自行訂定評估指標,進行自我評估與參與評估;



同時,協助組成機構服務的使用者/身障者的委員會,



讓機構全體工作者與服務使用者學習透過民主過程,



來共同參與決策。








反觀台灣,急著在五年內實施,



政府沒有足夠時間和民間組織及服務使用者對話,



在要求自己比先進國家還快、還有能力、還有人才與人力的壓力下,



還得有辦法在 不增加大幅預算下,要落實ICF與身權法,



因此可以預料只能形式化地



實現台灣版的身障者個別化與多元化服務,



且不會有公民權意識。







WHO說明ICF的實施 程度要看各國的條件(註3),



或許,我們應該不要急,走慢一點,



以求提出實在的、具整體性促進社會融合的計畫。



身心障礙觀念的變革也衝擊著助人專業養成教育、我們的角色功能。







告別一味強調專業協助、進行個別處遇,



要求身障者/個人去適應社會的照護角色,



換上重視身障者/個人與集體責任、進行社會行動,



倡議環境改造的政治角色。




我們,社會工作者,準備好了嗎?



註(1).(2).(3)全文請點以下網站


http://www.enable.org.tw/iss/detail.php?id=34







2 則留言:

  1. 我身為社工專業人、身心障礙者家長、早期療育推手、

    早療協會秘書長、

    一個年過半百的公民等等多重身份的人

    林美瑗

    當我聽到

    「ICF是反歧視、伸張人權和人人有權利追求幸福感的主張--」

    這些話語時,我感動了,當下告訴自己:

    ICF和我有關係了,

    我要為身心障礙者的「幸福感」付諸行動了!



    當我聽到李英琪研究員悠悠的說:

    「ICF 的理想境界,

    對障礙觀念的翻轉在台灣要落實,恐怕還得再 30 年」時!

    心頭痛了一下!果真如此嗎?

    台灣的社會福利和ICF不是要和世界「接軌」嗎?

    難道只是說說而已?

    只是專家學者5個研究案和幾場座談會就會擺平了嗎?



    如果這一波ICF的浪潮

    無法激起更多更多人士的關注和行動,

    我想屆時已經70 好幾的我,

    會茫然的問「天亮了嗎?到底天有沒有亮?」!

    引文來自身心障礙E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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