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9日 星期三

身心障礙者就業處境




工作權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



然而,台灣地區所有身心障礙者

約僅有半數(51%)的障礙者擁有工作,

且多為從事勞力性工作。

目前相關法案雖已制定,但具體制度仍在起步與試驗階段,

同時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進入就業市場仍存有諸多懷疑,

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因此普遍的低落(林宏熾,1998)。


由該資料可以發現,身心障礙者之就業率偏低,

約有50%未能就業。

性別上來區分,

女性就業率又較男性低約10%。



由障別區分之,則發現顏面傷殘最高、次為肢體障礙者,

而就業率最低的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次為智障者。

再以年齡層來看,30歲至40歲 是就業率較高組,

20歲以下與50歲以上則為就業率較低組群。

由教育上來區分,教育程度高、就業率亦高。



身心障礙者就業職種受限 

如透過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性質來看,內政部統計處(民84)之報告,

身心障礙者以從事工礦業者為多(25.7%)、

次為商業(21.4%)社會服務與 個人服務(分佔20.5%及20.4%),

少部分為公共行政業與農林漁牧業(8.4%與4.5%)。



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問題

職業訓練功能不足

現有職業訓練對身心障礙者非常不便利,

目前臺灣地區設有北、中、南及泰山等

四所職業訓練所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並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訓練。

訓練職種多為過時技能,且路程交通不便,使身心障礙者望之怯步。

此外,接受職訓期間雖可領取生活津貼,

但卻因此必須放棄申請其他項目之補助費,使身心障礙者必須有所選擇。

 


職業輔導評量系統尚需建制以符多元與個別之需求

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評量制度,

在民國七十九年的殘障福利法為「職能評估」,

目的在使「殘障者得合理輔導與安置」,

內政部社會司八十三年制訂之「職能 評估作業暫行要點」,

則予「職能評估」廣泛的定義,

包含就學、就醫、就養之復健需求評估、輔導與安置(陳靜江,1998)。



八十六年更名之「身心障礙者保 護法」職業評量之修訂,

亦規定「勞政單位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時,

應先辦理職業評量,以提供適當的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者不論是由學校畢業或是由醫療體系轉工作職場,

均需發展有系統的職業輔導評量,發展符個別需求之就業服務計畫,

由職訓、就業安置到職場生活之身心適應輔導復健等。



身心障礙者職業評量。

實施現況上,學校體系由教育部,醫療復健由衛生單位,

殘服機構之職業評量由社政轉勞政體系,

服務對象上,學校之職業評量以國中高中 (職)身心障礙學生為主,

醫療復健體系為致體殘障或精神病患做職前準備時之職業評量。

各體系間,急待建立跨專業之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網絡。

勞政單位依身保法 為主責單位,

應建立跨專業與機構間之合作關係,有效整合各專業間之評量工作,

以身心障礙者之需求為導向,

非現制之系統疊床架屋,卻未能連貫(陳靜 江,1998)。



行政人員編制不足與缺乏專業人才培訓制度



應建立專業人才培訓制度與進修管道

充分人力資源為提昇職業復健之根本,

育體系應培育職業復健之專業人才,以挹注現狀人才不足之窘境。

除鼓勵大專院校開設職業復健系或新科系,或開放教育推廣學分班外,

長程目標以建立證照制度為主,

短程則應透過「資格 認定」方式,規範服務內容與標準。

資料來源:http://disable.yam.org.tw/about.htm

6 則留言:

  1. ps. 2008年身心障礙者處境報告 詳

    http://disable.yam.org.tw/statu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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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障礙人口變化,乃緣因於歷次身心障礙法規修訂之重點均含障別之增加:

    七十九年增加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顏面傷殘、植物人、

    老人痴呆症(後更名為「失智症」)、自閉症等類別;

    八十四年增加慢性精神病患之類別;

    九十年增列頑性(難治型)癲癇症和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兩種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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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案例分享

    一位AS的成年者一直在換工作環境(約三至五個月)

    換工作的原因是和同事常有磨擦關係緊張,看不慣別人的言行舉止,或和老闆有衝



    工作時也曾被要求賠償公司損失(貨品短少)

    他有接受精神科醫師的 藥物(治焦慮症)

    後來接觸佛教,目前以抄佛經或念佛來消業障(她自己的看法)

    最近他又想換工作環境了

    但是發生以下的狀況:希望有人可以回應

    說明:中秋節前夕她和同是起了衝突,一氣之下就去找了新的工作,很幸運的也被錄

    取了,新雇主缺人,她正好符合資格因此當場就說服她簽下了工作委任契約書!



    契約書內容:

    [1。本工作試用期為兩個月。

    2.甲,乙任一方如欲於是用期間終止僱用或離職時,應於終止僱用或離職前一個月

    告知對方,如任何一方未盡告知義務而無故解雇或離職時,須給付對方十萬元做為

    罰扣金。

    3.甲,乙雙方於前述試用期屆滿後,正是進入委任期間,惟試用期間之薪資,福利

    與條件規範等!系完全比照委任期間之規定,當年度計算年終獎金之工作期間之計算

    自試用期間開始。

    4.甲,乙雙方於簽訂委任契約日(99年9月25日)後至試用期間開始前,如一方片面

    提出終止本契約之執行要求時,需支付對方新台幣十萬元作為賠償。

    5.委任期間自民國99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00年10月31日止



    看了本契約內容,不知道家長對此契約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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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問題一:

    這個契約書對一個AS而言

    是有利還是不利? 為什麼?

    問題二:

    可否幫忙你一份比較有利的契約書(日後可以當作求職時和雇主簽契約書的參考範

    本)

    謝謝有心人士!



    待續!--預告:兩天後他發現他可能要面臨賠十萬元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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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承上

    當他告知目前的雇主時,雇主近乎哀求的拜託他不要離職,雇主說他的離職會造成

    很大的損失,之前她向雇主反應和同事共事有不同意見。希望雇主替她處理(雇主不

    積極只是要他習慣好--他受不了找了新工作)現在態度大轉變,甚至願意解雇跟她意

    見不同的員工以此來留住他,她心軟了,因為她相信佛說因果,也不願意因此讓雇

    主損失造業障,所以告知新雇主說無法離職請新雇主另聘他人,結果新雇主要求他

    履行契約書的約定要賠償十萬元(十萬元是他工作一年的積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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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承上



    他最後決定,自己賠十萬元(她聽雙方雇主說法,都覺得他們講的有道理,聽了我的

    分析之後,(雙方雇主都是為了自己的方便--重新找合乎資格的人不容易大概需要一

    至兩個月,)

    測試的結果(詢問雇主是否願意為她負擔罰扣金--原雇主說我幫你付但是每個月從薪

    水中扣回來__她聽了竟然是認為雇主幫他付錢而要留下來。)又答應要留下來,

    跟她說這樣不對!她又覺得話說出去答應人家了不能反悔要守信用,真的不知該怎麼

    辦?

    媽媽跟她吵起來氣的離家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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