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4日 星期六

特殊需求兒童的基本人權










(98年9月6日)文/陶瑜

 從聯合國宣布的

《兒童權利宣言》、《兒童人權公約》及

我國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與特殊教育相關法令來看,

為保障特殊需求兒童能健康成長,

除了讓他們 擁有一般兒童的權利外,

尚須依不同情況特別加以保護。


以下試從基本人權角度,

說明特殊需求兒童在生活中應享有的權利。



一、生存及發展權



特殊需求兒童擁有充分發展潛能的權利,

學校和家庭皆應妥善照顧及教育,

如提供符合成長需求的整體環境、合適的軟硬體設備、

足夠的日常用品,以維護特殊需求兒童的生命。





二、身分權



每個特殊需求兒童都是獨立個體,

並非父母或監護人的所有物和附屬品,故有權受到他人的尊重。

如特殊需求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不得基於經濟因素進行人口販賣,

或未經法律許可,擅自將特殊需求兒童送養。



三、自由權




特殊需求兒童有表達意見及免於受到非法侵犯的權利,

如其在校園中出現違規犯過行為,

應由相關專業人士與兒童本人共同討論後續的處理方案,

親師生皆不能以身心障礙或其他因素為由,

逕自對特殊需求兒童施以體罰、禁錮或長期隔離。



四、平等權



此為實現社會正義的基礎,

特殊需求兒童享有與一般兒童相同的權利,

不應因本身或照顧者的特質

(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身心障礙、家庭背景……)

而受到歧視、排擠、限制或各種程度的差別待遇。

如身心障礙兒童不論其障礙類別或程度為何,

法律均一視同仁,加以保護。



五、隱私權



即便出於善意,

特殊需求兒童的隱私亦不能不當干預,

且各種媒體如新聞採訪、平面出版品、網路,

均不得報導或記載特殊需求兒童的姓名,

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

學校對特殊需求兒童及其家庭的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

除非徵得本人與監護人同意,否則不得向他人泄漏。



六、安全權




特殊需求兒童,應獲得免受壓力、威脅、性侵害

或性剝削等方面的人身安全保障。

政府和學校也應義務

規畫並營造一個適合生活及就學的無障礙空間,

如隨時注意校園、建物、交通、遊戲及水域安全,

定期檢查與維修各項設施,

以防事故傷害和意外的發生。



七、權益保障權



政府處理有關特殊需求兒童的法律事宜,

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標準,

設法保障特殊需求兒童的基本權益。

尤其當兒童本身的認知及表達能力較弱,

或周遭環境如家庭所能給予的支援不足時,

公權力更應積極介入,

主動告知並協助兒童爭取自己的福利。



綜上所述,對於特殊需求兒童較常涉及的基本人權議題,

親師可融入生活中隨機指導,讓兒童及其同儕了解,

每個人的存在都是特別且值得珍視的,

也惟有尊重自己和他人的人權,才是成熟與負責的表現。

http://www.mdnkids.com/special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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